为充分发挥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产业主阵地、融城桥头堡”战略优势,鼓励社会各界以中介方式积极提供招商引资信息,群策群力支持经开区产业体系招商引资工作,促进经济高质量转型升级。根据《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及《湘潭市社会化专业招商促进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1.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直接引荐湘潭市以外的投资者来经开区投资,经投资者确认与招商主体部门建立联系并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最终实现项目签约并开工的关键个人或单位。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由投资者和招商主体部门共同确定。
2.由财政拨款的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项目投资方实际控制人、依照合同约定开展招商引资的工业地产开发商、委托招商合作者,不列入中介人范围。
二、奖励条件
1.通过中介人招商引资的项目应符合经开区产业定位、产业规划且达到国家环保、安全标准,达到经开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条件。
2.通过中介人招商引资的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是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关系新转入经开区,或是在经开区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能力的公司,且投资方及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与经开区签订正式招商入区合同。
3.房地产类、基础设施类、工程类、PPP类项目,财政性直接投资项目,已入区企业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项目另行商议。
三、奖励标准
1.固投达标奖励。引进优势主特产业项目,自合同签定日起3年内,购地类项目固定资产累计投资达5000万元(租赁类项目3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税收贡献奖励。引进招商引资项目,自合同签定日起3年内达到合同税收约定条款后,任一年度纳税总额达到300万、500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含)以上,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获得此项奖励的项目如符合其他条款,可同时享受其他条款奖励。
3.外资达标奖励。引进新注册外资企业,3年内任一年度外商直接投资固定资产达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获得此项奖励的项目如符合其他条款,可同时享受其他条款奖励。
4.外贸达标奖励。引进新注册外贸实体企业,3年内任一年度出口贸易额达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获得此项奖励的项目如符合其他条款,可同时享受其他条款奖励。
5.跨境贸易达标奖励。引进新跨境电商企业,3年内任一年度跨境电商贸易额达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含)以上,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获得此项奖励的项目如符合其他条款,可同时享受其他条款奖励。
6.三类500强叠加奖励。引进“三类500强”企业或“三类500强”企业参控股企业(参控股比例50%以上,权属关系不超过两级)(含参控股)投资的项目,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另外享受叠加奖励10万元/个。
7.其他奖励标准。自合同签定之日起3年内,同一企业(项目)在同一类型奖励中不断达到上限奖励标准的,可采取“增补差额奖金”的方式直至取得最高奖励金额。新引进对湘潭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具体由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
四、奖励程序
1.中介人确认。中介人在所引进企业完成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向经开区招商主体部门备案,填写《招商引资中介人信息确认表》(见附件3)。原则上每个项目认定1个中介人,中介人为多人时,须明确委托1个申请人,受委托申请人应提交一份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奖金比例分配的说明材料。中介人之间有争议的,先自行解决争议再申请奖励。
2.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中介人,每年1月和7月填写《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请表》(见附件4-5),按要求准备资料(见附件2)后报经开区招商主体部门。
3.审核。经开区招商主体部门组织区产业发展局/企业(项目)服务中心、财政、税务等部门,对中介人奖励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知后,提交经开区党工委会议审定。审核结果在经开区门户网站(微九华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发放。经公示7天届满无异议后,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由区财政统一支付,按奖励兑现程序拨付至中介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奖金收入由中介人依法纳税。
五、组织与实施
1.中介人奖励责任主体为湘潭经开区管委会,招商主体部门负责中介人奖励政策的组织与实施,区产业发展局/企业(项目)服务中心、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招商主体部门做好审核工作,区纪检监察机关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
2.设立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经开区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由经开区财政承担。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3.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行公开申报、联合审核(共同复核)、集体决定、结果公示,确保奖励公平公正。
4.对违反本意见规定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奖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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