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湘潭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招商引资的精准度和实效性,引进更多符合高新区产业定位的高质量项目,加快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现根据《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湘潭市社会化专业招商促进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招商中介(以下简称“中介”)是指直接引荐并促成高质量产业项目在高新区投资,经投资者确认与招商主体部门建立联系并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最终实现项目签约、落地、运营、纳税的关键单位或个人。中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由投资者和招商主体部门共同确定。
第二条 引进项目要求
中介引进的项目是指湘潭市外的投资主体在高新区辖区范围内新设或迁址到高新区辖区范围内的实体制造类项目和总部经济类项目(不含增资扩产和股权投资类项目)。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高新区“两主一特”产业定位,满足创建五好园区的基本要求;(二)投资方需与高新区签订项目入园协议;(三)中介需在引进项目签约前完成招商中介备案手续;(四)至少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奖励标准之一。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外资达标奖励。引进项目与高新区签订入园协议,且其项目公司在高新区完成注册(迁址)之日起一年内(12个月),实缴注册资本外资部分折合人民币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高新区按对应期限内实缴注册资本(不包含市、区财政、国有出资部分)的千分之一奖励中介,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固投达标奖励。引进项目与高新区签订入园协议,且其项目公司在高新区完成注册(迁址)之日起两年内(24个月),固定资产(仅指土地上建筑物、厂房装修、生产设备)投资额达到10000万元(含)以上的,高新区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千分之一奖励中介,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经济贡献奖励。引进项目与高新区签订入园协议,且其项目公司在高新区完成注册(迁址)之日起一年内(12个月),经济贡献金额超过200万元(含)的,高新区参照对应期限内区级财政税收实得部分百分之十的标准奖励中介。
(四)其他奖励标准。引进单个项目同时符合上述三项奖励条款的,可叠加享受奖励。新引进对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中介进行奖励,具体由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特别说明
(一)本实施办法所述奖励均以人民币为金额单位。
(二)原则上要求中介引进项目须在高新区实际运营。若发现中介引进项目存在未实际运营情况,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对该中介的奖励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尚未执行的奖励政策或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等。
(三)每个中介可用多个项目申报奖励(若同一年度内落地的多个项目归属同一个投资方,则合并成一个项目计算。),但每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中介。
(四)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委托协议》的中介不重复享受本办法所述奖励(委托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备案
项目备案是中介奖励申报的前置程序,中介开展项目引进工作时,应如实填写《湘潭高新区招商中介备案表》(附件1),并向高新区经济合作局办理备案手续。中介在项目落地前未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不予奖励。
(二)奖励申报
1.申报时间: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中介,每年1月和7月填写《湘潭高新区招商中介奖励申请表》(附件2),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后报高新区经济合作局。
2.申报材料:(1)《湘潭高新区招商中介奖励申请表》;(2)中介的法人机构代码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3)根据对应申请奖项,提交企业达到奖励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外资验资报告、银行流水、固投资产审计报告、完税证明等);(4)如受理单位要求补充其他材料的,中介应按要求补充提交。申报材料由中介负责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受理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3.项目审核:由高新区经济合作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完成后,由高新区经济合作局组织区产业发展局、财政局、高新税务分局、落地办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商;会商后,由高新区经济合作局报高新区工管委审定;经审定同意后,在高新区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高新区经济合作局提出,书面材料需写明具体的真实情况并以实名递交。
4.奖励兑现:经公示7天届满无异议后,奖励由高新区财政局拨付至中介指定的银行账户,相关税款由中介依法缴纳。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招商中介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追回奖励款项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格认定及资金审核过程中,若存在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放奖励、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发放奖励款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湘潭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二)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项目投资方或运营方实际控制人,不享受本办法所述奖励。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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