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帮扶实施办法

2023-09-05 00:00

为支持园区小微企业发展,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园区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支持范围与条件

(一)支持范围

企业注册、税务登记在长沙经开区(含星沙产业基地)内,且在园区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属于制造业的小微企业;

2.为长沙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

(二)其他条件

2023年1月1日至审核时,企业在安全生产、环保、企业信用、纳税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二条 支持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三条 支持内容

1.企业融资财政贴息。企业通过长沙县辖区内的银行获得的贷款(不含银行委托贷款、不动产按揭贷款、票据融资和项目贷款),按年实际支付利息的4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2.融资担保支持。企业通过注册在长沙经开区的融资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的,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担保金额1%给予补贴,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担保金额1.5%给予补贴,且以上补贴标准不超担保合同约定的费率,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3.小额贷款支持。企业向区属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的,贷款年化利率不超过10%。

4.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增信。企业通过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服中心)运营的风险补偿基金进行融资增信的,免收风险补偿基金服务费。

5.过桥转贷支持。企业向金服中心运营的过桥转贷基金申请过桥转贷的,过桥转贷服务费不超过0.4‰/天,向区属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过桥转贷的,过桥转贷日利率不超过0.4‰/天。

第四条 对金融服务机构的补贴标准

区属金融帮扶单位按第三条第3、4、5款参与金融帮扶业务的可享受以下补贴政策(在长沙经开区内注册成立的非区属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按本办法参与帮扶企业的,享受同样补贴政策):

1.风险补偿基金运营费用补贴。单户实际放款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按实际放款金额的1%给予服务费补贴;单户实际放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放款金额的1.5%给予服务费补贴,帮扶的单个企业年度最高服务费补贴不超过20万元。

2.小额贷款补贴。按借款本金年利率5%给予利息补贴,帮扶的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利息补贴不超过20万元。

3.过桥转贷补贴。按相应借款本金的0.5‰/天给予金服中心运营费用补贴或其他金融帮扶单位利息补贴。帮扶的单个企业年度最高服务费或利息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申报事项

1.由财政金融局牵头组织政策申报工作。产业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分别对申报企业的环保、信用信息、安全生产、税务信用等情况逐一审查。财政金融局根据联审结果形成资金补助建议。

2.财政金融局按程序将资金补助建议提交长沙经开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

3.申报项目经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在区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财政金融局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后无异议的,由财政金融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4.企业应明确承诺自享受本政策起五年内不得将登记地迁出长沙经开区,否则须全额退还已经享受的金融帮扶补贴。

5.对补贴资金拨付当年有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等行为的企业,取消奖励或补贴,已拨付的,须全额退还已经享受的金融帮扶补贴。

6.如申请了省、市同类补贴的,则不能再重复申报区相关补贴。

7.金融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范围。

第六条 相关说明及其他事项

1.特殊事项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解决。

2.本办法中的区属是指由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全额出资或控股。

3.本办法中的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能在全国个人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https://xwqy.gsxt.gov.cn/查询到基本信息并在该网站中所属门类显示为制造业的企业。

4.如后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则小额贷款年利率、过桥转贷费率随之调整。

5.联审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化的由新职能承接部门负责联审。

6.本办法由长沙经开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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